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月華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清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