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童俊榮
胡華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9元(柒
拾貳萬伍仟零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柒仟玖佰
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