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朱博鏞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6 月10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 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7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 1 )×10×43=7,740 。
二、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表示其近2 年 任職於饅頭店,每月薪資4 萬元等語,請陳報聲請人任職之 「饅頭店」店名、負責人姓名、地址;另請說明其每月工作 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每小時薪資所得,以及估算其每月薪 資4 萬元之計算方式?
三、請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 清冊」。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陳報朱○宇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每月支 付扶養費18,960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 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朱○宇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 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