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99號
PCDV,111,消債更,299,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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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藍翊瑄

代 理 人 官朝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7人,連同債 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4,0 80元)。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 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
五、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依聲請人 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 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出相 關協商證明文件。
六、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 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 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七、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包含林秋菊藍碧河趙恩磊 、趙羿涵)親屬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



林秋菊藍碧河趙恩磊、趙羿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 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 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陳報 聲請前二年收入276,65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199,040元, 有入不敷出之情,顯然相當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 以維持上開情形?此外,聲請人自聲請前二年間至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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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