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張旭欣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 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6 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 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 )×10×43=4,30 0 。
三、查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聲請人前 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 說明之。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4,755,539 元,但查聲請人近2 年均有擔任照顧員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 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 程序清理債務?
五、請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 5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張○○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3,000元 云云,請釋明其酌定每月扶養費13,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其他同負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請陳報
聲請人母親張○○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並說明其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 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七、查聲請人之長女謝○萱、次女謝○筑均已成年,是否就業並提 供聲請人扶養費?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提 供扶養費,不為提供之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稱擔任第三人張華欣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請說明張華欣借款之用途為何?聲請 人擔保之債務總額?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九、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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