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67號
PCDV,111,消債更,267,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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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李逸柔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 、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4 月2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6 月1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1 )×10×43=2,15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35,99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3歲(68年生),且近2 年均有任職於吉田診所,擔任行政 工作,每月薪資約27,000元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 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三、請陳報其任職之吉田診所地址、負責人姓名,另請佐以薪資 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 月起至陳 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租金支出」、「水費」、「電費 」、「瓦斯費」、「通訊費」、「交通費」、「保險費」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保單契約、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時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 元」 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 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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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