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60號
PCDV,111,消債更,260,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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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吳青峰
代 理 人 劉竹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3月起有無收 入來源?金額為何?另自109年3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 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 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107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 細、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吳○琪,其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 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並請提出 上開受扶養人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六、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上開受扶養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 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 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 務。
九、聲請人若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111年度新北市政府 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應就其每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 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 陳報,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 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必要支出之項目,逾此 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 因並證明其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若聲請人欲主 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低於前開費用,亦請提出相關文件釋 明之。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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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