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48號
PCDV,111,家聲,48,2022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 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分割遺產事 件之被告屠建勛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為了解本案訴訟 進行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 字第41號民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5290號 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0 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 人,又未提出業經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案件全體 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僅可認聲請 人與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案件之當事人屠建勛具 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 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 請人既未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 訟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