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81號
PCDV,111,家救,81,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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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魏秀足

代 理 人 陳錦芳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范玉芳


范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茲聲請人無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審查表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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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