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93號
PCDV,111,司聲,293,202206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458號擔保提存
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700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萬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假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1/1頁


參考資料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