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958號
PCDV,111,司繼,95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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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黃宏

法定代理人 陳享伶
黃志源
聲 請 人 楊子瑨

法定代理人 陳享琴
聲 請 人 何佳駿

何佳真

聲 請 人 許棨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許景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鄒陳玉蘭之曾孫,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 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黃宏駒、楊子瑨何佳駿何佳真許棨鈁 係被繼承人鄒陳玉蘭之曾孫,被繼承人於111年2月24日死亡 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 ,已有鄒淑芬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111年度司繼字第1679 號)而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 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 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鄒淑芬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黃宏駒、楊子瑨何佳駿何佳真、許 棨鈁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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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