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744號
PCDV,111,司繼,1744,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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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應莞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李濟宇之除戶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或死
亡證明(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
明,並附中譯本)。
三、聲請人何時知悉(請具體敘明知悉年月日)被繼承人李濟宇
死亡及其證明文件(人證或物證,如前順位繼承人通知拋棄
繼承之存證信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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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