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136號
PCDV,111,司繼,1136,20220609,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何鳳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