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280號
PCDV,111,司票,4280,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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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80號
聲 請 人 吳耿豪
相 對 人 林鑫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28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9年6月19日 33,000元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CHNO648983 002 109年6月24日 22,000元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CHNO64899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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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