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08號
PCDV,111,司拍,208,202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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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俊伊
相 對 人 吳善滄

關 係 人 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善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5日,將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2,450萬 元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 登記在案。緣關係人於105年8月24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契約書 總額度2,500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另相對人於104年3 月2日與聲請人分別約定貸款契約共借款12,506,974元,並 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六條之(2) 及第七條(1)、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七條之(2)及 第八條之(1)以及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 。詎關係人於110年10月29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知其使用 票據已遭拒絕往來,後又隨即於同年11月9日停業,其向聲 請人之借款於同年月3日起陸續未依約清償,另相對人之個 人貸款亦於同年10月9日起未能依約償還,視為全部到期, 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分別為23,210,317元、 10,502,99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連帶清償



及清償之責,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契約、拒絕往來明細表、催 告函及存證信函、回執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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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