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9號
PCDV,111,司執消債清,19,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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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朱偉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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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協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9號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名下有西元2006年、1999年 出廠之汽車,其中,2006年出廠之BMW為借名登記於債務人 名下,考量債務人有身心障礙證明(情緒、神經、肌肉、骨 骼之障礙),本人無法開車,且有第三人朱紹齊之聲明書聲 明實際上所有權人為朱紹齊,復以1999年出廠之汽車業已報 廢,有車輛異動登記書在卷可參,因年代已久而殘值甚低, 且無變價實益,存款新台幣(下同)57元不足以支付解繳至 本院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 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所提資產表等在卷可參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 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 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 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本院民事庭雖未依本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清算事 件為同時終止之裁定,然經本院調查後查知本件清算財團財 產非但無變價實益,且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 及債務,故本院為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司法院民事廳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17號研審小組意見意旨可資參照﹚,爰依本條例第129條 規定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若日後發現有可分配於債 權人之財產時,將另循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進行追加分配程序,並同時依本條例第128條第3項續行確定 債權之程序,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表:
1、2006年出廠之汽車,BMW2497CC.,車牌號碼:ANA-02382、1999年出廠之汽車,日產1275CC.,車牌號碼:DQ-82313、郵局存款:新臺幣57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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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