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147號
PCDV,111,司促,19147,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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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信宏宋盛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信宏宋盛勇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
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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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