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133號
PCDV,111,司促,19133,2022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3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庚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7/0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5715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348元共計
新臺幣5006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