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127號
PCDV,111,司促,19127,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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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廖紹君
債 務 人 陳炯勳

債 務 人 陳國民

債 務 人 郭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炯勳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國民、郭春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3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42,435元、42,435元、43,465元,並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5%浮動計息),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炯勳借得前開款項後,
自111年2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1,
64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國民、郭春
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
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
申請撥款通知書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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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