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李其勝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朱小如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登記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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