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971號
PCDV,111,司促,1897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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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
債 權 人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債 務 人 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債權人係聲請狀當事人欄中所載之西北公寓大廈
理維護有限公司或具狀人處所載之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如係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則聲請狀應補用西
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如係西北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應更正聲請狀中債權人之記載。
二、應說明債務人應向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西北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有限公司應給付金額為何?
三、應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
記資料。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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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