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961號
PCDV,111,司促,18961,202206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羅苙家
債 務 人 林子洋即林少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