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李淑芬即開運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陸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算之違約金,另自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