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8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葉睿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壹萬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