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042號
PCDV,111,司促,18042,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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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翠

楊文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翠玲前就讀國立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楊文美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227,544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
翠玲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11,491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文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
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一份、就學
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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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