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27號
PCDV,111,司促,17927,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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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淵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柒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淵源於民國91年08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63,45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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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