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865號
PCDV,111,司促,17865,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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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莊家嘉(原名:莊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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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