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趙淵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6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15.299211
%)及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84.700789%)。二、相對人即
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
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6.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9日
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09,867元(占協商比例15
.299211%)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
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
幣8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
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
項,現尚有608,253元(占協商比例84.700789%)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明細表.約定書.約定書.資料.明細.帳務
.數額表.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6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867元 趙淵源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 002 新臺幣 608,253元 趙淵源 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867元 趙淵源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608,253元 趙淵源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