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88號
債 權 人 黃金能
債 務 人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陸仟柒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支票後該支票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應認係以
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按票據
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
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
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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