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75號
PCDV,111,司促,17475,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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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施宛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參仟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陸仟捌佰
伍拾肆元,及其中貳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陸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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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