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42號
PCDV,111,司促,17442,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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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黃政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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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