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6號
CTDV,106,訴,306,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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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許景衛
被   告 沈于晏(原名沈婷娟)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因被告屢 向伊表示需錢週轉,伊遂自民國100年3月14日起至104年11月 13日止,陸續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98所示款項予被告,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2,404,500元(下稱系爭款項),迄未 清償,屢經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4,50 0元及自106年6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雖有收受原告所交付之系爭款項,惟伊與原告 為男女朋友關係,系爭款項或為兩造交往期間之共同生活開 支與財務分配,係原告自願給伊,並非借款,伊雖曾向原告 商借30萬元,然原告稱情侶間無須計較,無意要伊還款,並 說如還不出來,要包養伊;另原告更時常購買伊上班時數讓 伊休息,或在伊酒店內消費,費用係先由伊之薪資代墊,再 由原告匯款予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自100年年初至104年11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 ㈡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日期,收受原告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98 所示款項,金額合計2,404,500元。
㈢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確為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四、本件爭點: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04,500元,有 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為民法第474條第1項所明定。又稱消費借貸者,於



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 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 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 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 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交付被告之系爭款項均為 借款,惟被告否認為借貸關係,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自應由 原告就兩造間之金錢往來均係基於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兩造自100年年初至104年11月間交往,為男女朋友 關係,伊自100年3月14日起至104年11月13日止,有交付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合計2,404,500元之款項予被告(交付日期 、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伊迭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匯款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在卷為憑(司促 字卷第4至16頁;審訴字卷第15至37、70至72頁;訴字卷第1 6至18、25至59、67至92、100至139頁),堪信為真。 ⒉原告固主張系爭款項均為借款云云,惟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 ,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 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 貸關係,是被告雖不爭執確有收受系爭款項,然否認兩造間 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此部分雖據原告提出兩造對話日期顯 示「7月11日」之對話紀錄中,被告表示「我也不是因為錢 而選擇你,但我是因為錢而離開你!我有很多的負債!你沒 必要替我想」等語,原告回覆以「什麼時間出來寫借據給我 ?錢要怎樣還給我?...利息要怎麼算?既然要算清楚,我 希望妳給我確切的答覆」,被告則答以「我會寫好寄給你, 沒必要再見面」、「你想要怎樣的格式,把樣本拍來給我, 我寫好寄給你,住址也寫一寫吧」,而原告則拍攝數張匯款 單照片後,告以「要寫就全部一起寫一寫了,加利息幾號過



去收約定個時間」,被告仍表示不欲再與原告見面,而回覆 以「我會寄給你,你如果硬要看到我,那我不寫了」等對話 內容以證明被告並未否認有向原告借款一情(審訴字卷第35 至37頁),然上開對話據原告於本院陳稱係在103或104年間 所為(訴字卷第153頁),稽之兩造俱不爭執交往期間係自 100年年初迄至104年11月間,是兩造為上開對話後仍持續見 面交往且有金錢往來,非即予結算交往期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且原告所拍攝傳送予被告之匯款單照片亦模糊不清而難以 辨識究為附表所示之何筆款項,自無從僅以兩造曾於交往期 間有上開對話,即得認原告所交付被告之系爭款項均為借款 ,原告仍須就附表所示各筆款項之交付均係基於消費借貸之 合意為舉證,依此:
⑴附表編號65、66部分:觀諸對話內容,被告表示因伊家裡要 辦喪事需向原告借款約30萬元並稱利息照算等語,而原告則 分別於103年6月20日、6月23日各匯款3萬元、27萬元予被告 (司促字卷第6頁),雖原告復向被告告以「只要還不了或 還不完妳就自己回到我身邊」,惟被告係表示「我會還」, 足認兩造間就該筆30萬元確係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被告雖 辯稱原告嗣提及該筆30萬元款項時,表示「我知道妳急需要 處理,我還是拿給妳」而難認係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云云, 然觀諸原告上開訊息前後文義,原告係向被告稱「當初妳跟 我說妳沒錢處理妳阿公喪葬的事,需要30萬,這筆錢我本來 打算要還給朋友給他調的錢,我知道妳急需要處理,我還是 拿給妳…之後我有跟妳抱怨過什麼嗎?」(審訴字卷第28頁 ),是以,原告係向被告表示該款項原欲用以歸還向友人之 借款,然因被告急需處理家人喪葬事宜而先交予被告使用以 表示盡心處理被告之事,且該筆款項金額高達30萬元,尚難 以此遽認原告有何贈與被告或被告不為返還之意思表示合致 ,是兩造間就該筆款項確已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 堪可認定。
⑵附表編號67部分:觀諸對話內容,被告向原告表示「今天18 號了」,原告詢問被告「不夠錢嗎」,被告答以「嗯」,原 告復再詢問「要我先墊嗎」,而被告僅詢問「這樣會不會讓 你有困擾」等語,原告嗣即於103年7月21日匯款2萬元予被 告(司促字卷第7頁),徵諸原告係詢問被告是否需由伊先 墊付,被告則表示接受之意,堪認該筆款項應僅為原告先為 被告墊付,而含有被告將來應予返還之意,況被告於對話中 亦未拒絕由原告先行墊付,堪認兩造就該2萬元款項成立消 費借貸之合意。
⑶附表編號68部分:觀諸對話內容,被告向原告表示要與房東



簽約,原告詢問何時要給房東錢,被告答以應該簽約就要給 了,原告即詢問被告「這次還是我先出嗎」,被告即答稱「 嗯」等語,原告嗣即於103年7月28日匯款3萬元予被告(司 促字卷第7頁)並於同日表示「存30000進去了」,被告則回 覆以「嗯,謝謝」等語,徵諸原告係詢問被告是否需由伊先 出,被告則表示接受之意,堪認該筆款項亦僅為原告先為被 告支付,而含有被告將來應予返還之意,被告亦未拒絕由原 告先為其支付該筆款項,堪認兩造就該3萬元亦成立消費借 貸之合意。
⑷附表編號75部分:觀諸對話內容,被告向原告表示「可不可 以借我4萬」用以簽約給付房屋租金及押金等語,而原告即 於翌日匯款4萬元予被告(司促字卷第10頁),堪認兩造就 該筆4萬元之款項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⑸附表編號63、64、69至74、76至78、80至90、94、98部分: 觀諸對話內容,被告向原告索討金錢原因,或係表示用以返 還向他人之借款或繳交貸款(編號63、70、71、73、74、76 、78、80、86、87、88、89、90、94、98)、或係表示寵物 需手術費用(編號81)或需生活費(編號64、69、72、77、 82、83、84、85)等情,不一而足,被告雖辯稱原告曾承諾 幫忙伊解決財務困難,且伊均未向原告表示要「借」云云, 然以兩造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原告復為經濟能力較為優勢之 一方,是被告向原告開口要求協助解決經濟困境,原告自無 坐視不理之情,雖上述對話內容均未使用「借貸」等相類用 語,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之情誼而交付前揭款項以助被告 度過眼前之經濟困頓,況被告就原告曾要求書寫借據一情亦 未爭執甚且表示願意寫給原告,堪認被告雖於向原告索討金 錢時未明示為借貸,然亦認應予返還,而得認兩造間成立消 費借貸之合意。至附表編號71之對話內容中,原告雖向被告 表示「說好的要在一起承擔就別再說廢話了」、「要不是這 樣,就換妳拿錢來還我再加妳欠我的利息」等語,然觀諸前 後文義,係被告先向原告表達「「我的能力也只能這樣,至 少有還了」、「對不起拖累你」等歉意,原告乃以上揭言語 安慰被告,是僅能推認原告因與被告之特殊情誼而未就交付 被告之款項約定利息及清償期,尚難以此逕認即係原告所為 之贈與。
⑹被告雖辯稱系爭款項有為兩造間共同生活開支與財務分配, 並非借款云云,惟兩造交往期間並未共同生活,亦未共同投 資理財或負有共同債務而有財務管理分配之需求,是被告上 開所辯,並不足採;被告另辯稱系爭款項有為原告在伊酒店 之消費,由伊先為原告代墊,再由原告匯還予伊云云,並提



出原告所傳送之「昨晚忘了拿2000給妳,下次再跟我拿」, 被告則回覆「嗯讓妳欠著」之對話紀錄以為證(審訴字卷第 54頁),惟原告否認被告有為伊代墊酒店消費款,此部分亦 未見被告提出原告酒店消費單據或由被告薪資扣款給付之相 關憑證,難認被告上開所辯為有據;至被告辯稱系爭款項有 為原告體恤伊工作辛勞而主動為伊購買上班時數讓伊休息, 亦係由伊薪資先為原告代墊,再由原告匯還予伊云云,然為 原告所否認,此部分亦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亦 不可採。
⑺附表編號1至62部分:原告或以匯款,或以臨櫃現金無摺存 款方式交付款項(訴字卷第97至98頁),然交付之原因為何 ,是否均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僅以被告承認收受該等款項一節遽予推認兩造間已成立 消費借貸之合意。
⑻附表編號79、93、95部分:觀諸兩造對話紀錄,被告表示酒 店客人硬要伊出場,伊被客人灌而要求原告幫忙,原告即於 103年12月8日匯款1萬元予被告(附表編號79);另被告於1 04年6月14日傳送「給我2萬,我不想上班,我要買全場」之 訊息予原告,原告則回覆以「禮拜一再匯」(附表編號93) ,嗣於翌日以臨櫃現金無摺存款方式給付被告2萬元(訴字 卷第30頁);被告另於104年7月19日傳送「我不想去上班, 你給我一萬塊,我要買全場」之訊息予原告,再於翌日傳送 「給我錢,我要還幹部那天的全場」等訊息(附表編號95) ,原告即於同日轉帳匯款被告1萬元(訴字卷第30頁),細 繹上開對話內容,係被告表示不願被客人帶出場、不想上班 而要求原告給付伊前揭款項以購買伊之上班時數,原告即順 應被告要求而給付所述款項予被告,自難認原告係基於借貸 之意思而交付上開款項。
⑼附表編號91、92、96、97部分:觀諸此部分對話紀錄,原告 於104年5月21日詢問被告「在幹嘛」,被告回覆以「當然是 洗頭啊」,原告即表示「明天先匯5000」,嗣於翌日匯款5, 000元予被告(編號91);原告另於104年5月30日傳送「婷 匯了」之訊息,當日並匯款4,000元予被告(編號92);另 於104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表示「我很認真在跟你說」,原 告答以「匯妳再賴你啦」、「轉好了」等語,同日並有匯款 8,000元予被告之交易紀錄(編號96);原告另於104年9月2 1日向被告告以「先拿2萬,我現在真的沒多的錢了」,被告 回以「喔」,原告再稱「最近是真的錢卡到,身上真的沒什 麼錢」等語,翌日並匯款2萬元予被告(編號97),徵諸上 開對話內容,均未敘及被告索討金錢之原因,而僅有原告表



示匯款予被告等訊息,自難認兩造間就上述款項係成立消費 借貸之合意。
⑽從而,原告主張其交付如附表編號63至78、80至90、94、98 所示合計914,000元款項予被告,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合意,徵諸上揭說明,應屬有據;至其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62、79、91至93、95至97所示合計1,490,500元款項,則 未能舉證證明亦與被告間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此部分之主 張自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編號63至78、80至90、94、98所示款項914,000元及自106 年6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6月22日 (訴字卷第14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編號│日期 │金額 │原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內容 │
│ │ │(新臺幣)│ │
├──┼─────┼────┼────────────────┤
│ 1 │100.03.14 │5,000 │無 │
├──┼─────┼────┼────────────────┤
│ 2 │100.04.08 │10,000 │無 │
├──┼─────┼────┼────────────────┤
│ 3 │100.04.28 │3,000 │無 │
├──┼─────┼────┼────────────────┤
│ 4 │100.04.30 │10,000 │無 │
├──┼─────┼────┼────────────────┤




│ 5 │100.05.21 │8,000 │無 │
├──┼─────┼────┼────────────────┤
│ 6 │100.06.20 │3,000 │無 │
├──┼─────┼────┼────────────────┤
│ 7 │101.06.10 │3,000 │無 │
├──┼─────┼────┼────────────────┤
│ 8 │101.08.26 │10,000 │無 │
├──┼─────┼────┼────────────────┤
│ 9 │101.09.04 │6,000 │無 │
├──┼─────┼────┼────────────────┤
│ 10 │101.11.23 │20,000 │無 │
├──┼─────┼────┼────────────────┤
│ 11 │101.12.12 │8,000 │無 │
├──┼─────┼────┼────────────────┤
│ 12 │102.01.15 │5,000 │無 │
├──┼─────┼────┼────────────────┤
│ 13 │102.01.18 │3,000 │無 │
├──┼─────┼────┼────────────────┤
│ 14 │102.01.31 │5,000 │無 │
├──┼─────┼────┼────────────────┤
│ 15 │102.02.07 │30,000 │無 │
├──┼─────┼────┼────────────────┤
│ 16 │102.02.20 │10,000 │無 │
├──┼─────┼────┼────────────────┤
│ 17 │102.02.26 │70,000 │無 │
├──┼─────┼────┼────────────────┤
│ 18 │102.03.02 │10,000 │無 │
├──┼─────┼────┼────────────────┤
│ 19 │102.03.05 │60,000 │無 │
├──┼─────┼────┼────────────────┤
│ 20 │102.03.11 │20,000 │無 │
├──┼─────┼────┼────────────────┤
│ 21 │102.03.15 │10,000 │無 │
├──┼─────┼────┼────────────────┤
│ 22 │102.03.24 │10,000 │無 │
├──┼─────┼────┼────────────────┤
│ 23 │102.03.30 │30,000 │無 │
├──┼─────┼────┼────────────────┤
│ 24 │102.04.04 │10,000 │無 │
├──┼─────┼────┼────────────────┤




│ 25 │102.04.08 │10,000 │無 │
├──┼─────┼────┼────────────────┤
│ 26 │102.04.11 │10,000 │無 │
├──┼─────┼────┼────────────────┤
│ 27 │102.04.27 │5,000 │無 │
├──┼─────┼────┼────────────────┤
│ 28 │102.04.29 │10,000 │無 │
├──┼─────┼────┼────────────────┤
│ 29 │102.05.02 │5,000 │無 │
├──┼─────┼────┼────────────────┤
│ 30 │102.05.12 │10,000 │無 │
├──┼─────┼────┼────────────────┤
│ 31 │102.05.29 │20,000 │無 │
├──┼─────┼────┼────────────────┤
│ 32 │102.06.12 │20,000 │無 │
├──┼─────┼────┼────────────────┤
│ 33 │102.06.21 │30,000 │無 │
├──┼─────┼────┼────────────────┤
│ 34 │102.06.25 │10,000 │無 │
├──┼─────┼────┼────────────────┤
│ 35 │102.07.07 │5,000 │無 │
├──┼─────┼────┼────────────────┤
│ 36 │102.07.11 │19,000 │無 │
├──┼─────┼────┼────────────────┤
│ 37 │102.07.25 │30,000 │無 │
├──┼─────┼────┼────────────────┤
│ 38 │102.07.26 │50,000 │無 │
├──┼─────┼────┼────────────────┤
│ 39 │102.08.07 │10,000 │無 │
├──┼─────┼────┼────────────────┤
│ 40 │102.08.12 │110,000 │無 │
├──┼─────┼────┼────────────────┤
│ 41 │102.08.21 │80,000 │無 │
├──┼─────┼────┼────────────────┤
│ 42 │102.09.09 │30,000 │無 │
├──┼─────┼────┼────────────────┤
│ 43 │102.09.11 │9,000 │無 │
├──┼─────┼────┼────────────────┤
│ 44 │102.09.15 │10,000 │無 │
├──┼─────┼────┼────────────────┤




│ 45 │102.09.19 │30,000 │無 │
├──┼─────┼────┼────────────────┤
│ 46 │102.10.17 │5,000 │無 │
├──┼─────┼────┼────────────────┤
│ 47 │102.10.30 │10,000 │無 │
├──┼─────┼────┼────────────────┤
│ 48 │102.11.10 │10,000 │無 │
├──┼─────┼────┼────────────────┤
│ 49 │102.11.15 │30,000 │無 │
├──┼─────┼────┼────────────────┤
│ 50 │102.11.22 │100,000 │無 │
├──┼─────┼────┼────────────────┤
│ 51 │102.11.28 │5,000 │無 │
├──┼─────┼────┼────────────────┤
│ 52 │102.11.30 │5,000 │無 │
├──┼─────┼────┼────────────────┤
│ 53 │102.12.01 │2,500 │無 │
├──┼─────┼────┼────────────────┤
│ 54 │102.12.23 │60,000 │無 │
├──┼─────┼────┼────────────────┤
│ 55 │102.12.25 │2,000 │無 │
├──┼─────┼────┼────────────────┤
│ 56 │103.01.13 │103,000 │無 │
├──┼─────┼────┼────────────────┤
│ 57 │103.01.20 │24,000 │無 │
├──┼─────┼────┼────────────────┤
│ 58 │103.01.25 │10,000 │無 │
├──┼─────┼────┼────────────────┤
│ 59 │103.01.27 │20,000 │無 │
├──┼─────┼────┼────────────────┤
│ 60 │103.02.07 │50,000 │無 │
├──┼─────┼────┼────────────────┤
│ 61 │103.02.14 │25,000 │無 │
├──┼─────┼────┼────────────────┤
│ 62 │103.03.07 │80,000 │無 │
├──┼─────┼────┼────────────────┤
│ 63 │103.04.15 │50,000 │【103.04.14】 │
│ │ │ │被:你匯了嗎?我這星期要給經紀了 │
│ │ │ │ ,今天我奶奶又2次手術 │
│ │ │ │原:還沒 │




│ │ │ │【103.04.15】 │
│ │ │ │原:(匯款單照片) │
│ │ │ │ 匯過去了 │
│ │ │ │(訴字卷第100、101頁) │
├──┼─────┼────┼────────────────┤
│ 64 │103.04.22 │5,000 │【103.04.22】 │
│ │ │ │被:我在醫院顧我阿嬤顧到感冒又結 │
│ │ │ │ 膜炎 │
│ │ │ │原:多注意自己的身體,別累倒讓阿 │
│ │ │ │ 公阿嬤擔心 │
│ │ │ │被:真的快累倒了 │
│ │ │ │ 身上也沒錢,快瘋了 │
│ │ │ │(訴字卷第102頁) │
├──┼─────┼────┼────────────────┤
│ 65 │103.06.20 │30,000 │【103.06.14】 │
├──┼─────┼────┤被:我有事情想拜託你,如果你不想 │
│ 66 │103.06.23 │270,000 │ 也沒關係 │
│ │ │ │ 我家裡要辦喪事,想跟你借錢, │
│ │ │ │ 利息你照算 │
│ │ │ │原:要多少 │
│ │ │ │【103.06.16】 │
│ │ │ │原:妳到底想怎樣 │
│ │ │ │【103.06.19】 │
│ │ │ │被:我沒有想怎樣,是真的需要錢, │
│ │ │ │ 因為我阿公去逝了,要清醫院的 │
│ │ │ │ 費用與喪葬費 │
│ │ │ │ 因為我沒有手機,只能wifi,這 │
│ │ │ │ 幾天都在殯儀館,沒得上網 │
│ │ │ │ 我之後會去辦手機,我想借大概 │
│ │ │ │ 30萬,如果沒辦法也沒關係,我 │
│ │ │ │ 再想辦法 │
│ │ │ │原:30算利息一個月要6妳有辦法還?│
│ │ │ │ 如果還不了,妳要怎麼處理… │
│ │ │ │ 還有之前妳開口借的妳又要怎麼 │
│ │ │ │ 處理… │
│ │ │ │ 要借要談,把聯絡號碼給我,我 │
│ │ │ │ 們當面說 │
│ │ │ │【103.06.20】 │
│ │ │ │原:我跟妳說話從來就很認真 │
│ │ │ │被:那你可以今天先匯一點嗎?因為 │




│ │ │ │ 葬儀社說有些東西需要先付款, │
│ │ │ │ 但我身上沒錢了 │
│ │ │ │ 不方便沒關係 │
│ │ │ │原:3萬可以嗎 │
│ │ │ │被:好 │
│ │ │ │ 謝謝 │
│ │ │ │原:欠我的我很希望妳還不了… │
│ │ │ │被:你知道帳號嗎! │
│ │ │ │ ? │
│ │ │ │ 為什麼 │
│ │ │ │原:中信的嗎 │
│ │ │ │被:嗯 │
│ │ │ │ (略) │
│ │ │ │原:要借多少我準備好 │
│ │ │ │被:就30呀! │
│ │ │ │原:只要還不了或還不完妳就自己回 │
│ │ │ │ 到我身邊 │
│ │ │ │被:我會還 │
│ │ │ │(審訴字卷第18頁;訴字卷第135-1 │
│ │ │ │至137頁) │
├──┼─────┼────┼────────────────┤
│ 67 │103.07.21 │20,000 │【103.07.18】 │
│ │ │ │被:今天18號了 │
│ │ │ │原:不夠錢嗎? │
│ │ │ │被:嗯 │
│ │ │ │原:要我先墊嗎? │
│ │ │ │被:這樣會不會讓你有困擾? │
│ │ │ │原:會又怎樣,不會又怎樣 │
│ │ │ │ 總不能看你這樣難過吧 │
│ │ │ │被:嗯… │
│ │ │ │原:禮拜天拿還是… │
│ │ │ │被:匯的吧,星期日我還要上班 │
│ │ │ │原:國泰帳號可以給我 │
│ │ │ │(訴字卷第103、104頁) │
├──┼─────┼────┼────────────────┤
│ 68 │103.07.28 │30,000 │【103.07.26】 │
│ │ │ │原:妳身上夠嗎? │
│ │ │ │被:當然是不夠,我身上剩3千塊 │
│ │ │ │ 每天坐車真的很貴 │
│ │ │ │原:嗯 │




│ │ │ │ 什麼時候簽約 │
│ │ │ │被:我跟房東聯絡看看 │
│ │ │ │原:嗯…看怎樣跟我講 │
│ │ │ │被:嗯 │
│ │ │ │ 那個房東說今天下午就可以簽了 │
│ │ │ │原:那錢什麼時候給? │
│ │ │ │被:應該簽約就要給了 │
│ │ │ │原:嗯…這次還是我先出嗎 │
│ │ │ │被:嗯 │
│ │ │ │【103.07.28】 │
│ │ │ │原:存30000進去了 │
│ │ │ │被:嗯,謝謝 │
│ │ │ │(訴字卷第105、106頁) │
├──┼─────┼────┼────────────────┤
│ 69 │103.08.01 │3,000 │【103.08.01】 │
│ │ │ │被:爆炸了 │
│ │ │ │ 我沒有錢錢了 │
│ │ │ │ 我沒有錢錢吃飯了 │
│ │ │ │原:還沒領錢嗎 │
│ │ │ │ 妳再打給我 │
│ │ │ │(訴字卷第107頁) │
├──┼─────┼────┼────────────────┤
│ 70 │103.08.05 │30,000 │【103.08.03】 │
│ │ │ │被:我已經跟經紀談好了,你能不能 │
│ │ │ │ 再匯3萬給我?我先還2萬給他, │
│ │ │ │ 一萬我留在身上 │
│ │ │ │原:什麼時候出院 │
│ │ │ │(訴字卷第108頁) │
├──┼─────┼────┼────────────────┤
│ 71 │103.08.28 │50,000 │【103.08.26】 │
│ │ │ │原:小護士跟妳講怎樣 │
│ │ │ │被:她叫我趕快還她錢,不然她又要 │
│ │ │ │ 去我家了!而且我奶奶下個月要 │
│ │ │ │ 開刀,我不希望她去鬧! │
│ │ │ │原:妳明天或半夜4點打給我 │
│ │ │ │被:而且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萬一 │
│ │ │ │ 她去申請我就完了 │
│ │ │ │原:要執行什麼 │
│ │ │ │被:等等沒什麼人我就可以打了呀! │
│ │ │ │ 怎麼了嗎 │




│ │ │ │原:打過來 │
│ │ │ │【103.08.27】 │
│ │ │ │被:我會擔心很多 │
│ │ │ │ 畢竟我一直處於很拮据的狀態 │
│ │ │ │原:明天我會去匯,該還小護士就拿 │
│ │ │ │ 去還她 │
│ │ │ │被:嗯我會認真賺錢的 │
│ │ │ │ 忙 │
│ │ │ │原:如果你嫌這些錢還她太少太慢我 │
│ │ │ │ 也沒話說了 │
│ │ │ │【103.08.28】 │
│ │ │ │被:我的能力也只能這樣,至少有還 │
│ │ │ │ 了 │
│ │ │ │ 對不起拖累你 │
│ │ │ │原:有還至少她不會去台東為難妳的 │
│ │ │ │ 家人 │
│ │ │ │ 說好的要在一起承擔就別再說廢 │
│ │ │ │ 話了 │
│ │ │ │ 要不是這樣,就換妳拿錢來還我 │
│ │ │ │ 再加妳欠我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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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