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201號
PCDV,111,司促,17201,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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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郭祥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捌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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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