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924號
PCDV,111,司促,16924,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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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87,565元正未給付
,其中23,875元為消費款;60,590元為循環利息;3,1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9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75元 趙陽 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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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