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債 權 人 王永龍
非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債 務 人 石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貳萬柒仟肆
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8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2 257,4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3 2,99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