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64號
PCDV,111,司促,16464,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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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債 務 人 李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零捌佰
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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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