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347號
PCDV,111,司促,16347,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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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
債 權 人 翁志成

債 務 人 林恭正

郭晴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經提示均無法兌現,因而請求核
發支付命令,即債權人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
件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除未屆付款
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00,000元 自民國110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2 500,000元 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3 300,000元 自民國111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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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