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234號
PCDV,111,司促,16234,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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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曾椲學即曾定軍


曾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椲學即曾定軍前就讀格致高中邀同債務人
曾煥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9,89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曾椲學即曾定
軍自111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5,01
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曾煥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010元 曾煥騰曾椲學即曾定軍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55010元 曾煥騰曾椲學即曾定軍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 年息1.15% 001 55010元 曾煥騰曾椲學即曾定軍 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010元 曾煥騰曾椲學即曾定軍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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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