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田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零參拾
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