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698號
PCDV,111,司促,15698,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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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邱宜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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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