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7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黃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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