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544號
PCDV,111,司促,15544,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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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余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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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