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05號
PCDV,111,司促,15305,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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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顏聖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及滯納金貳仟柒佰元、違約金壹仟捌佰玖拾陸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滯納金貳仟貳佰伍拾元、違約金貳仟參佰貳拾
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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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