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57號
PCDV,111,司促,14657,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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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于琳即陳誼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萬伍仟元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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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