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11號
PCDV,111,司促,14511,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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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
債 權 人 黃炳義


債 務 人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債 務 人 陳能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其
中壹佰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自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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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