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63號
PCDV,111,司促,14363,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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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華山里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諭



債 務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溱
劉木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陸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原應列全體董
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惟依其中宋建志之戶籍資料顯示,其已
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因無法對宋建志
達,故僅列董事陳又溱、劉木道二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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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