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50號
PCDV,111,勞補,150,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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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楊東霖
被 告 李偉英福記燒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失
業賠償108,000元、精神賠償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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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