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48號
PCDV,111,勞執,48,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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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簡美娟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 (下同)111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 幣(下同)248,47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1年5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 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 立。……3.有關調解方案二(申請人簡美娟:資遣費189,600 元、30天預告工資31,600元、25.895天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7 ,276元,上述金額合計248,476元。)之金額,對造人分七 期逕匯入申請人高偉玲等8人原薪資指定帳戶,期數及金額 如附表(附表:第1期給付日期為111年6月10日,給付金額 為簡美娟58,876元……第7期給付日期為111年12月10日,給付 金額為簡美娟31,600元,合計248,476元。),約定期日應 給付數額,對造人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 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 ,相對人未為給付,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 未給付之248,47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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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