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原 告 林珍卉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律師被 告 林詠霖 訴訟代理人 葉品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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