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祁慧玲
訴訟代理人 張馨庭律師
陳以虹律師
被 告 洪瑜婷即洪偉騰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張琴即洪偉騰之繼承人
洪瑜涵即洪偉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