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65號
PCDV,110,重訴,565,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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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祁慧玲
訴訟代理人 張馨庭律師
陳以虹律師
被 告 洪瑜婷洪偉騰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張琴即洪偉騰之繼承人



洪瑜涵洪偉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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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